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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北京+25”】中国落实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战略目标:进展与建议

荣维毅 性别研究视界 20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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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成为全球性别平等运动的又一里程碑。在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到来之际,性别研究视界特推出纪念“北京+25”专栏,以《行动纲领》12个重点关切领域为主线,结合中国妇女运动实践和妇女发展情况,全面反映北京世妇会以及2015年全球妇女峰会以来,我国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对习近平同志在全球妇女峰会上提出的“四点主张”的落实情况,并对今后发展进行展望。本期推出第三篇:《中国落实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战略目标:进展与建议》。






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把“妇女与暴力”列为第四个重点关切领域,并提出三个战略目标:(1)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2)研究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原因和后果以及各种预防措施的效力;(3)消除贩卖妇女活动并援助卖淫和贩卖妇女所造成的暴力受害者。

1995年世妇会至今,消歧委员会发布的系列《消歧公约》一般性建议,对性别暴力予以广泛而持续的关注,特别是《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2017),拓展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概念及相关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教育领域暴力的关注、国际劳工组织对性骚扰的关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性别暴力受害者司法救助及性少数人群遭受暴力的关注等,反映了国际社会反暴力共识。联合国2015年9月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第五项性别平等目标,包括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歧视;消除公私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消除童婚、早婚、逼婚及割礼等一切伤害行为。

在国际反暴力框架下,根据国情,中国政府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反对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总目标下,分类治理性别暴力,取得不菲成就。



一、国家承诺


2015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全球妇女峰会的讲话指出:“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及“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国务院2011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3年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和2016年发布的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及2016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宣布的《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等国家文书中也都充分体现了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国家承诺。具体内容包括:(1)贯彻落实反家暴法,完善多部门合作机制,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参与反家暴工作;(2)严厉打击强奸、拐卖妇女、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3)防治性骚扰。针对儿童,禁止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1)防治校园暴力;(2)依法打击拐卖、虐待、遗弃儿童,利用儿童乞讨等;(3)防治一切形式的性侵犯;(4)禁止童婚和未达法定婚龄的结婚,等等。



二、法律政策和服务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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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该法实施至2020年6月,先后有山东、湖北、贵州、内蒙古、吉林等省区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反家暴法》实施条例”;湖南、新疆、海南等省区出台了“《反家暴法》实施办法”。一些地方省级及以下机构出台了涉及强制报告、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鉴定、反家暴联动机制等相关政策法规。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部门规章有:2015年3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15年9月,民政部、全国妇联发布《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6月,最高法下发《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对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问题做出指导;2018年6月,公安部制定的《公安部现场执法指引》内部文件,将防治家暴纳入警察职责范围,规范公安机关制止家暴各环节的执法行为。2016年5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健康关爱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对家暴及意外伤害等情况要强制报告。2018年3月,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等等。

司法实践方面,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749份;2015年6月至2017年4月,最高法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专家先后为多地因长期被家暴而实施“以暴制暴”妇女的家暴案件出庭作证。《反家暴法》实施四年来,全国派出所共参与调处化解家庭矛盾纠纷825万余起,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行为617万余起。

为受害者服务方面,2015年以来,妇联系统为受暴妇女儿童提供救助/庇护机构2009个,救助/庇护妇女儿童近920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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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暴力防治





2014年12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5月,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通知。2015年8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一律按强奸罪处理,相关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可由自诉转化为公诉;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检察建议书,对校园性侵害防治提出建议;2018年12月,教育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预防性侵害学生工作的通知》;2019年4月,民政部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2020年5月,最高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地方层面,上海市、四川省、江西省、浙江慈溪市等地,先后出台了公检法司等多部门合作治理针对未成年人的性暴力等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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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防治





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至2018年,全国各省级政府相继出台了贯彻实施该条例的办法或规定,均包括防治工作场所性骚扰内容。为促进各级学校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2018年11月,教育部分别印发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通知。为解决性骚扰案件立案难、受害人诉讼救济途径等问题,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在“侵权责任纠纷”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还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对反性骚扰将发挥积极的推进作用。

地方法规及实践:2018年8月,杭州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和教育局联合会签《关于建立校园性骚扰未成年人处置制度的意见》;2019年8月,上海铁路检方首次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捕一名在轨道交通内多次伸出“咸猪手”的男子。


4



校园暴力治理





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同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出台《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为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规章制度的长效机制,2017年12月,教育部与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最高法、最高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地方层面,2018年11月,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同年11月,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是我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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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别暴力治理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禁止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等。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净网2018”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招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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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动





中国政府继2008年发布《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后,又于2013年发布了《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买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按犯罪处理。为帮助被拐儿童与家人团聚,公安部2009年建立了世界第一个打拐DNA信息库,2016年建立了“团圆”打拐系统。中国与柬埔寨、缅甸、老挝、越南、泰国五国合作,长期开展联合打拐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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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婚早婚治理





2017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贯彻该《通知》的文件。201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在义务教育框架内实施“控辍保学”,防止童婚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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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殊女性群体的关注





2018年10月,最高院印发《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加大对农村空巢老人和妇女的保护,打击虐待、遗弃、强奸、猥亵、拐卖、收买、诈骗老人和妇女的犯罪行为。2014-2020年,在联合国消歧委员会、反酷刑委员会及人权理事会等对中国报告的审议中,中国代表都表示性少数人群在中国受法律保护,他们的隐私和家庭受到尊重。



三、社会组织推进性别暴力治理行动


在政府鼓励和支持下,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性别暴力治理,包括为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修订建言献策,开展调研和倡导、法律援助和相关服务、教育与培训等。如,一些地方的社会组织与妇联合作,多机构联动,建立家暴防护中心;又如,“女童保护”机构2014-2020年连续发布《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呼吁社会各方关注儿童性侵和防性侵教育;又如,对职场和公共场所及高校和公益团体进行调研,促进高校及用人单位建立防治性骚扰机制。还有,扩大对性别暴力的关注与服务范围,对性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残障、性少数等群体予以帮助。



四、建议


为落实对北京世妇会《行动纲领》、《消歧公约》、《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等国际公约和文书中关于反对针对妇女暴力的国家承诺,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谭琳等代表提交的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建议将“歧视”妇女的定义写入总则,规定国家禁止对妇女实施一切形式的歧视等。国家承诺消除“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也需要对“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性别暴力表现形式做出明确界定。此外,在对已有《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实施情况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要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受害人救助服务机制,加强对各类性别暴力的统计与研究。(参阅《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消除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





作者:荣维毅

中国人民公安大原马列部哲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关注领域:社会性别理论与实践




策划:姜秀花

组稿:姜秀花 刘伯红

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赵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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